個別旅客取消規定:(本約定依觀光局規定條文所訂之)
報名後如因故不能參加時,旅客取消規定,依據觀光局「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」第11條規定如下:

1、通知於出發日前第21日至第30日以內者,賠償旅遊費用10%。

2、通知於出發日前第11日至第20日以內者,賠償旅遊費用20%。

3、通知於出發日前第04日至第10日以內者,賠償旅遊費用30%。

4、通知於出發日前1日至第3日以內者,賠償旅遊費用70%。

5、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者,扣除旅遊費用100%。
銀行匯款轉帳
● 匯款戶名:玖壹柒租車行鄭肇翔
● 匯款銀行:玉山銀行(澎湖分行)
● 銀行代號:808
● 匯款帳號:1034-940-14398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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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於出發日前14日「完成尾款」匯款,並預祝您有個愉快旅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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